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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评估

02-双软企业评估

 

一、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双软企业评估的条件

(一)协会会员企业;

(二)软件产品条件

      2.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2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

(三)软件企业条件

      3.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3.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双软评估流程

     1、企业自愿申请:按照要求填写附件并提交纸质材料交至协会,并交纳评估费用;

     2、预审:北京软协每月20日前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

     3、现场评估:北京软协根据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4、专家评审:北京软协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公布:每月30日前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名单在北京软协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北京软协网站和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网站上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6、报备: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发证:通过评估的企业到北京软协领取《软件企业评估证书》、《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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