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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专项

03-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申请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围绕我市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总体部署,挖掘、培育具有成长性、创新性、示范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 申报条件

 1、企业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3、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4、项目符合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         

5、项目属于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清晰;

6、项目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符合《2017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支持领域》要求;

8、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创新资金资助金额的两倍。

 

申报科技创新项目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201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2016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15%以上或已完成研发投入总额200万元以上;

3、2016年度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

4、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创孵机构推荐的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VC)的项目,近三年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请流程”项下,非必备材料:5至8项)。

申报科技创业项目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1、201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

2、2016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已完成研发投入总额50万元以上;

3、2016年度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高于1000万元;

4、科技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创孵机构推荐的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VC)的项目,近三年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请流程”项下,非必备材料:5至8项)。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计划和专项支持的项目;    

5、已获得创新资金支持,目前尚未验收或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

6、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7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8、《2017年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支持领域》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9、《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的相关项目。

评审立项

      2017年创新资金评审工作按照市科委制定的《2017年北京市科技促进专项项目评审工作手册》,从市科委创新资金专家库中选聘专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立项企业数,按不少于1.5: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实地核查标准的项目,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及电子邮件通知。

      科技创新项目采取答辩评审及实地核查方式,项目分两档择优支持,一档支持资金每项40万元,二档支持资金每项30万,拟两档共计支持约260项(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统查询答辩评审及实地核查安排等反馈信息,请务必按照反馈信息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科技创业项目采取材料评审及实地核查方式,支持金额20万元,拟择优支持约260项(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统查询实地核查安排等反馈信息,请务必按照反馈信息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对通过评审、核查,并予立项支持的项目,将通过市科委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未立项项目,不再单独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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